环发〔2011〕65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6-17 22:50:14

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1〕65号








内容调整,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发布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规定,本文中关于“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我部备案后,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方式,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将自然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和落实《通知》精神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优化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

各地要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本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将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地市。我部将在地方和部门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完善和实施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要在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积极建立自然保护区。中东部地区要加快自然保护区发展,使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比例不断提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时,要将河湖、海洋、草原生态系统、小种群物种及自然遗迹的保护作为重点。

要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系统整合。组织开展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和确认工作,明确每个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并由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发布。核查和确认工作要在2013年年底之前完成。在开展自然保护区整合及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工作时,严禁借机缩小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要督促有关部门在设立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时,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三、严格对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于具有国际典型意义、特殊科学价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要从严控制缩小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确保自然保护区面积不会大幅减少,功能不会发生改变,主要保护对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要严格按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执行。 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我部备案后,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注:红字部分不再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抓紧制定本省区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管理规章,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探矿和采矿情况进行排查,限期清理违法违规活动。要在2012年年底之前完成国家级、2014年年底之前完成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探矿和采矿情况排查及违法违规活动的清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我部报告。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开发行为,加强对旅游开发活动的监管,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监管。设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177号)的规定执行。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规定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完成不到位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模式,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推动建立地方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资金。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其他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六、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工作考核和任期目标管理的制度措施,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尚未建立环保部门牵头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地区,要在2011年年底之前完成建立;已建立的地区,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并将评审委员会组成等相关情况报我部备案。要抓紧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区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我部将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及时了解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开发建设情况。各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要认真做好遥感监测的实地核查工作。如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把有关情况分别通报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挂牌督办。对于通报和督办后整改不到位的,将暂停中央财政对该地区内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资金补助,并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限批”。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将在更大范围内对其建设项目实行“限批”。

我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11月底前将《通知》及本通知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将在汇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落实《通知》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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