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疾控函〔2020〕97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2-15 00:20:5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为强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规范化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







一、规范接种的原则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本指导原则、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接种方案。上述文件尚未制定或未作出规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制定。

二、知情自愿接种的原则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核对疫苗和受种者相关信息,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接种。

三、同时接种的原则

不同疫苗之间是否可同时接种,要依最新证据确定。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和接种方案要基于最新证据确定疫苗之间是否可同时接种。在有新的证据证明能否同时接种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更新说明书。除疑似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时间相同但未选择同时接种的,应当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当间隔≥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

四、替代免疫规划疫苗的原则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和各省(区、市)接种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接种含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替代免疫规划疫苗。

五、常见特殊健康状态人群接种原则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人群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参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确定的有关原则。在制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技术指南和接种方案时,根据需要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六、记录和报告接种信息的原则

儿童和成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都要在接种单位信息系统中记录,并报告至省级和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儿童应当同时在预防接种证中进行记录,成人应当给予接种相应疫苗的凭证。

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原则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和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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