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许函〔2011〕6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12-21 02:48:3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食药监办许函〔2011〕6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与审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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