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函策字〔2001〕4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24 23:54:25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林函策字〔2001〕4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19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公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林区”界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也可以以县(市)、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性法规对“林区”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执行,但依法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南方集体林区”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作为划定“林区”的依据。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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