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5〕35号《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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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全文废止】








工商市字〔2015〕3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4〕190号)中“工商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汽车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质量监管”的“质量监管”表述,是指工商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流通领域汽车配件质量、汽车用品质量监管等工作。





工商总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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