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市字〔2015〕92号《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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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全文废止】







工商市字〔2015〕9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山西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明确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请示》(晋工商合信字〔2015〕1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中,要求各地严肃查处十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职责分工,工商部门应当对其中违反《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但住建部门对该行为有专门规定的,宜由住建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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