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路网〔2014〕40号《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

浏览量:时间:2016-07-13 01:38:54

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

交路网〔2014〕40号

交路网〔2014〕40号《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1

交路网〔2014〕40号《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报送制度(暂行)》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动态数据报送工作,准确掌握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加强公路和桥梁的安全监管,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07)(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数据。


第二章 报送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条国家干线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数据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与审核,通过“国家干线公路路网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http://106.37.229.146:3333/)进行数据上报。

第四条应上报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路网当年路况评定数据及交通运输部重点监测桥梁的各项检查评定数据和养护管理信息。

路线的当年路况评定数据是指根据《标准》计算所得“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明细表”(见附件1表1)及“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汇总表”(见附件1表2)数据,上述数据可采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系统(或该系统的普及版)”所生成的有关报表。

重点监测桥梁的检查评定数据是指当年定期、特殊检测或荷载试验的数据;养护管理信息是指当年养护管理工作中的新增结构病害、维修、工程事故信息及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章 报送流程和要求


第五条路况评定数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提交,每年1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重点监测桥梁数据由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填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提交。数据报送包括:

(1)应立即上报新发现危及桥梁安全的严重病害(重点监测桥梁重大安全隐患报表见附件2表3)。由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在发现病害12小时内完成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相关数据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上报数据12小时内完成对交通运输部相关数据报送。

(2)应按月填报桥梁经常检查的主要结论、突发事件(自然灾害、超载超限车辆、安全事故)、桥梁健康监测分析主要数据与结论等(重点监测桥梁月报表见附件3表4)。每月10日前,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完成上一月份相关数据填报,每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完成数据审核提交。

(3)应按年度填报桥梁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的主要结论与主要数据、交通量及其组成、主要维修加固、桥梁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变化等(重点监测桥梁年度报表见附件4表5-表9)。每年1月20日前,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填报,每年1月31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完成数据审核提交。

(4)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电子版文档(见附件5)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

第七条信息系统由部路网中心负责升级、应用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对该系统具有独立的使用权限,信息系统用户名及USB密钥另文下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和审核路况数据和重点监测桥梁数据的情况,从客观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上报和审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数据或延误报送时间,造成不良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部路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表。

2.重点监测桥梁重大病害报表。

3.重点监测桥梁月报表。

4.重点监测桥梁年度报表。

5.省(区、市)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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