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6〕5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6-07-21 00:52:52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16〕5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强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统计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渔业统计行为,提升渔业统计数据质量,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及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全面开展渔业统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渔业统计工作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组织纪律等情况,确保渔业统计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维护渔业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渔业转方式调结构提供更加有力的数据支撑。

二、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实施,中国水产学会负责工作咨询和技术支撑。检查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开始,10月底前结束。检查结束后,我部将对结果予以通报。

三、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三个阶段,即各级渔业部门自查自检、省级渔业部门监督复查和我部重点督查阶段。

(一)自查自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照《渔业统计监督检查评分表》(附后),逐项开展自查自评,并于8月30日前登录中国渔政指挥系统http://202.127.42.208/EOMS_J2EE完成网上填报。其中,制度、报表、台账等辅证材料均须留存备查。

(二)监督复查。自查结束后,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下一级渔业部门工作开展复查,对照被检查对象监督检查自评表逐项复查打分,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意见,并于9月20日前登录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填报复查评分表。

(三)重点督查。我部将成立督查组,随机抽取部分省(区、市)开展重点督查,具体地区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走过场和敷衍了事。

(二)查真查细,务求实效。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不仅要加强面上督导,更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查阅第一手资料,严谨细致地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务求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本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梳理渔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并于10月10日前形成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抄报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学会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于10月20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朱亚平010-59192925,王莎010-59192995(传真)yuqingchu@agri.gov.cn;

中国水产学会信息处 赵文武010-59199611,awenzhao@agri.gov.cn



附件:渔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评分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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