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人发〔2013〕35号《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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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人发〔2013〕35号



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医药管理局、医改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医改办(代章)

2013年12月5日



关于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切实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下同)队伍建设,现就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是针对基层(乡镇)全科医生紧缺的问题,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设置,并将所聘全科医生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非常设岗位。通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逐步解决基层全科医生紧缺和无执业医师问题,力争试点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促进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2013年度首先在安徽、湖南、四川、云南等四个中西部省份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优先解决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紧缺及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的问题。东部有条件的地区和其他中西部地区可自行开展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工作及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激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特岗全科医生是岗位设置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专门用于聘用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特设岗位不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特岗全科医生应按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病人康复与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等连续性、综合性、一体化服务。

(二)承担专科疾病的识别、转诊以及危重情况的应急处理任务。

(三)作为全科医生团队的领头人,帮助和指导团队其他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与居民签约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三、招聘与管理

(一)来源和资质要求。

特岗全科医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

3.具有二级以上医院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多年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二)人员招聘。

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工作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卫生计生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招聘,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需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步骤、联系方式等。

2.自愿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报名人员需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

3.考试考察。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实行考试或考察招聘,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岗位人选。对应聘前无工作单位的医务人员,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等。

4.岗位培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未参加过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5.签订合同。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特岗全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人员管理。

特岗全科医生聘期为4年,上岗前必须注册为全科医师,服务单位负责按程序办理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的户口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单位管理。

特岗全科医生人事档案可由服务所在地的县(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服务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者,在绩效工资分配时予以考虑;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特岗全科医生聘期满后,鼓励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可按有关规定将其聘任到领导岗位或纳入常设岗位管理。应聘前有工作单位的特岗全科医生,可在公开招聘的前提下,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回原单位工作,也可通过公开招聘到其他医院工作,招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激励与保障政策

聘期内,特岗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科医生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支出。如特岗全科医生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及其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试点地区暂按年人均3万元的标准补助。

聘期(服务期)内,特岗全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务单位要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

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论文不作硬性规定,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积极开展全科医学继续教育活动,为特岗全科医生提供具有全科医学特点、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岗全科医生按规定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组织实施

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稳步实施。要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要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确保顺利推进。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负责全国特岗全科医生工作的规划和指导。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特岗全科医生的组织工作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本省(区、市)年度需求,制订本省(区、市)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与管理、培训方案等内容,实施细则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备案。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县域内特岗全科医生工作方案,负责提出本县年度需求,负责特岗全科医生在县域内的流动配置、优化整合等工作。

按照《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补助水平参照特岗全科医生。鼓励和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和社会非营利组织等参与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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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国卫人发,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试点,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