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财审函〔2022〕29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3-18 02:27:26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交办财审函〔2022〕290号





部属各单位:

为做好部属各单位和部本级(以下统称各单位)202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7号)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编报工作

编制部门财务报告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防范财政风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服务交通当好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各单位摸清“家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各单位强化资产负债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认真查实编制主体,压实编审责任,做好编审组织协调工作,深化数据价值发掘。

二、切实提高编制质量

各单位要夯实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数据基础。核算系统各对接单位要在交通运输财务审计信息管理系统集中核算子系统与单位使用核算系统数据相一致的基础上,自动生成部门财务报告相关报表,导出后通过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外网,网址为zfcwbg.mof.gov.cn)报送。同时,还要做好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要组织做好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重点抵销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不超过10万元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三、按时完成编制报送

各单位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2021年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及电子数据报部(财务审计司)。要认真总结编制做法和经验,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具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随财务报告一并报送。

部将于5月组织202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集中线上审核,具体方案另行通知。各单位在组织编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审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29290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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