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2〕22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9-25 03:33:3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2〕228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22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10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品种和数量。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票面利率、兑付安排、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6%;按半年付息,每年3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9月1日支付利息,2032年9月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63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22年9月28日招标;招标结束至9月29日进行分销;10月10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22年9月28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08%。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0个、40个和4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2年9月29日前(含9月29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22119-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本次国债招标工作按《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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