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6-10-15 02:50:19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附 件: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联系人:基层卫生司合作医疗处 温思瑶

电 话:010-620306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备注:

1.谈判价格为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

2.采购周期为2016-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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