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110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内“回字形”建筑改造项目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2-11-21 20:28:44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内“回字形”建筑改造项目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1108号







吉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内涉建的请示》(吉文物发〔2022〕5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保护范围内实施“回字形”建筑改造项目。

一、对所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完善设计方案。适当降低新增屋顶高度,不宜超过现有建筑最高点,屋顶宜采用无反射或低反射玻璃,减少眩光;准确表述拟改造项目与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保护区划的位置关系,确保前后一致;完善文物保护区划内广场、道路改造、绿化和市政管网设计方案和图纸。

(二)调整完善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应以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早期建筑现行法定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为依据,客观评估拟改造项目对文物景观风貌的影响。

二、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三、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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