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2〕27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定远营文物保护规划2022-2035(修编)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3-01-21 05:40:22

国家文物局关于定远营文物保护规划2022-2035(修编)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2〕27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报审〈定远营文物保护规划2022—2035(修编)〉的请示(内文物字〔2022〕4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加强历史研究,进一步提炼概括价值评估。适当补充定远营在建筑史、社会学、革命史等方面的价值综述,补充与长城体系相关的研究内容。

(二)深化现状评估,进一步归纳明确评估结论。客观评估此前文物修缮和其他建设活动,补充评估其对地下遗存及文物真实性的影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加强对自然灾害、病害、气候变化趋势影响的评估。实事求是测算该区域旅游发展潜力,据实核减游客容量。

(三)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建议将南侧复建城墙、城门区域纳入保护范围。应注意区分管理规定和保护措施、环境整治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规范相关审批程序。补充视线廊道分析并加强管控,细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单体建筑对角线长度等控制指标。

(四)在明晰规划远景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环境和展示利用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的处理措施,不应进行整齐划一的仿古化改造,在建筑肌理、尺度、材质等方面保持协调即可。明确对古城内设施的控制要求,如路灯、公厕等,确保与古城景观环境相协调。补充明确古民居权属、功能等相关规划内容,避免过度娱乐化、商业化。宣传与展示利用规划应关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和长城相关内容。

(五)增强其他各专项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补充防灾减灾的相关措施与管理要求,适当补充建筑史、社会学、历史文献等研究内容,进一步加强与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衔接。

(六)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和图纸。对应规划文本内容,补充图纸内容编号,并规范整治措施表。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定远营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定远营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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