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3〕310号《国家文物局关于怀圣寺光塔保护规划的批复》

浏览量:时间:2023-06-05 04:19:36

国家文物局关于怀圣寺光塔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23〕310号







广东省文物局:

《广东省文物局关于呈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怀圣寺光塔保护规划的请示》(粤文物请〔2022〕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对所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历史研究,完善价值评估。深入分析塔体各部位历史信息和年代特征。结合早期伊斯兰教传播背景、同类型建筑对比分析、光塔历史沿革、塔形特征等,深化价值评估内容。

(二)逐一明确规划范围内各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

(三)更新、深化现状评估。进一步明确光塔的日常使用、管理现状,补充评估其倾斜状况和稳定性。

(四)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及其管理规定。保护区划应与“海上丝绸之路”潜力遗产点管理规划充分衔接。加强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控高要求应明确为按照建构筑物最高点进行控制。

(五)进一步梳理完善保护措施和环境规划。细化光塔本体保护措施。补充完善院内铺装、绿化等环境整治提升措施,并针对人群聚集等使用特点制定应对措施。

(六)进一步优化展示利用规划。应结合宗教活动特点,进一步对公众游览、寺院礼拜流线进行梳理,合理布局使用功能。展示内容应深入挖掘怀圣寺和光塔的文物内涵,阐释文化交流与融合的特点、过程。进一步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严格限定瞬时登塔人数。

(七)梳理完善其他专项规划内容,进一步明确管理使用单位与文物行政部门的义务、责任和权利,深化与“海上丝绸之路”申遗相关文件的衔接和协调。

(八)进一步规范完善文本和图纸内容,确保前后、图文对应。补充清晰表达屋面和建筑组合形式的屋顶总平面图。补充基础设施相关图纸。据实调整规划期限。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和《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怀圣寺光塔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后,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怀圣寺光塔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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