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科函〔2023〕649号《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文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自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8-05 22:55:05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文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自筹)申报工作的通知








办科函〔2023〕6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意见》(文物博发〔2020〕8号),促进文物科学技术研究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启动2023年文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自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文物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自筹)”(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各申请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国家文物局指导下实施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文物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文物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国家文物局直属研究型单位或者“文物科学与技术”相关学科建设试点高校。申报单位范围及限报数量详见附件1。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各申报单位在职研究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且至2023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项目研究方向应从申报指南中选择,从中凝练一至两个拟解决的科学问题或技术难题,自拟项目名称进行申报。2023年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2。

(四)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

(五)自筹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申报受理与评审

(一)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3),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于2023年9月22日前寄至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以寄出时间为准)。其中,项目申请书一式7份(至少2份原件),纸质封面、普通胶装;电子版(doc或docx格式)同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后确定立项名单,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附件4)。

三、项目管理与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日常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工作按计划开展。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天内将项目总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等项目结项材料的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光盘1份报送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结项;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结项材料或验收未通过者,将视情况予以结题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四、其他事项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国家文物局科技教育司(只接收邮政EMS快递)

邮编:100009

电子信箱:kejichuwwj@163.com

联系人:卢伟涛 涂群

联系电话:010-56792164




附件:【点击下载

1.申报单位范围及限报数量

2.2023年申报指南

3.项目申请书(模板)

4.项目任务书(模板)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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