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

浏览量:时间:2023-09-10 22:29:44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不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始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5日







附件:

1.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泰州市药品检验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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