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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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3年7月3日发布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 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2号)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为加强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具备资格的机构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认定的机构。

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认证或者检测委托人,选择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安全认证或者安全检测。

三、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选择安全检测方式的,经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由检测机构将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结果(含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本机构安全检测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设备与产品)依照相关规定分别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选择安全认证方式的,经安全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将认证结果(含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本机构安全认证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设备与产品)依照相关规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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