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第174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全文附PDF版下载】【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1-27 01:33:39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4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3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11月3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二、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4日起实施。

民航总局第174号令《外商投资民 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全文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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