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5-03-13 01:25:0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1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交通条件,更好地满足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缓解,但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客运网络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仍然存在。当前,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点是全面实现行政村通客车,让农村人民群众坐上安全车、经济车、便捷车。“村村通客车”是省委、省政府为全省农民办的实事,也是今年“三万”活动的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助推“四化同步”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基本原则是:政府主导,合力推进,政策保障,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以农村人民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凝聚各方面力量,切实做到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农村发展实际、符合我省现阶段发展水平。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底,全省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客车,行政村农村公路通畅率100%,积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镇村公交化试点示范。乡镇基本建成五级以上(含五级)客运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普遍推广使用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村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加大农村渡口改造力度,完善库区渡口客运网络,加快“渡改桥”改造步伐,继续推进客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到“十三五”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交通公交化”格局基本形成,全省农村客运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做到规划先行、规划引领。

(二)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重点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农村公路进行达标改造,主要措施是培路肩、修错车台、完善安保设施、连通循环路等。加快乡镇五级站、简易站建设,在公交化运行线路上适当建设港湾式站点。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养、管、运长效机制。

(三)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和船型。

按照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运需求等因素,选配适用的、符合国家和湖北省地方标准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客运车辆结构和功能通用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对县(市、区)城区至乡镇以及乡镇至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以上客车。对县(市、区)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农村水路客运要选择有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客渡船型。

(四)培育合格的农村客运市场主体。

支持规模化、集约化、信誉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新进入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实行公司化经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对现有部分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司化改造。

(五)实行多样化、差异化的农村客运经营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采取定班定线、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电话预约以及开行赶集车船、学生车船等经营模式,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和船舶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六)制定合理的农村客运价格。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按照既兼顾经营者基本经济利益,又考虑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车型、道路、客流和运行成本,确定本地区农村客运价格。不同的运输组织方式实行不同的票价,农村包车客运、电话预约客运可实行市场定价。同时,要制定农村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提高经营者素质,服务农村人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统一农村客车标识,打造湖北农村客运“小康巴士”品牌。

(七)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

对于行驶或途经路面宽度为35米单车道四级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许可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通行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县级交通运管机构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地要按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严格限定经营区域。建立农村客运市场退出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规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经营资格。要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队伍建设,选配作风好、素质高的运政、路政人员,并把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八)严格落实农村客运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客运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人,要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调整警力布局,加强路面交通安全监控,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监管,严格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农村客运经营者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支持和鼓励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对农村客运车船实施车辆动态监控管理。


四、保障政策

(一)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省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投入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省级奖补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县,由市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客运发展。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当地促进农村客运发展的支持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与省级农村客运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集中使用,落实对农村客运的各项补助补贴政策和国家关于支持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提高客运企业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

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省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交通、地税、工商、安监等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农村客运发展评价考核机制和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和考评机制,将行政村通客车率、公交化运行率和农村客运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核指标,并将考核情况与交通基础建设、养护和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挂钩。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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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鄂政发〔201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客运,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