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04:48:00

国家发改委2014年4月21日发布“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制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6年公布。《办法》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三类:1、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2、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3、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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