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1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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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1日



河南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扎实有效推进国家和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升质量为关键,统筹推动国家和省级试点地方加快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农村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的促进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改革试点的作用,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寻找规律、凝聚共识,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束缚阻碍,探索形成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体制、新机制,通过改革进一步释放城镇化发展潜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省级指导、地方为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省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赋予先行先试的配套政策。试点地方按照试点要求,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的路径。

——坚持综合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地方既要统筹兼顾重点试点任务,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选择本地亟需突破的发展和改革瓶颈,通过综合和分类改革,率先试验,强力推进,务求实效。

——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各试点地方发展实际,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和推进时序,有层次地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验,积极探索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地方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有效路径。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一)试点地方。

1.国家层面试点。洛阳市、濮阳市、兰考县、新郑市和禹州市按照国家批复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推进,济源市、林州市按照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推进。

2.省级层面试点。巩义市、滑县、邓州市、鹿邑县、汝州市、长垣县、永城市、固始县、新蔡县、通许县、舞钢市、浚县、获嘉县、孟州市、临颍县、灵宝市、西峡县、夏邑县、新县、项城市、平舆县按照本方案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试验示范。

(二)试点时间。从2014年年底开始,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地方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2020年,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地方的成功经验。

三、体制机制改革任务

(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定期监测,合理测算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在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

(二)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把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探索设立城镇化产业基金,通过省政府合理发行建设债券,创新区域开发金融服务,深化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企业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三)建立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的促进机制。坚持激励与基本保障并举,以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土地集约为核心,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学校牵动,社会保障、农民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研究制定吸引农村人口进城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的政策体系,吸引农业转移人口最大限度地向以县城为主体的中小城市转移。

(四)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留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快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土地托管”合作社。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健全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审慎稳妥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以及已退出宅基地再开发利用机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五)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试点地方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农业现代化体制机制、城市“五规”(产业、城乡、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合一制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城市生态文明制度、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改革探索。

四、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各试点地方发展阶段、产业基础、财力状况、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选择优先推进的重点建设工作,力争率先取得突破,为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经验。

(一)完善“五规”合一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引导调控作用,按照“五规”合一的要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全域一体化发展。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强化主体功能区基础约束功能,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依法依规修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加强规划衔接协调,制定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规范,搭建规划共享信息平台。

(二)推进产城互动发展。加快城镇第二、三产业集聚发展,通过产业集聚促进人口集中、城镇发展,以城镇发展为产业集聚创造条件,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形成产业集聚、就业增加、人口转移、产城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围绕集聚人口、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加快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充分利用要素成本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培育壮大百亿级特色产业集群。

(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财政保障能力,按照梯度赋权的原则,有序推进就业、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研究出台支持农民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探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体系。

(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产城融合、城乡一体、集约紧凑、生态宜居、彰显特色理念,推进老城区绿色生态改造,引导教育、医疗等优质公共资源向新城区转移,适度提高规划建设标准,加快道路、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完善城区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现代化品质,增强综合承载能力。

(五)分类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产业、村庄、土地、生态和公共服务规划合一的要求,因地因时因势推进新农村建设。将城中村、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纳入城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城镇社区,同步推进集体资产改制、居民身份转换、配套设施完善,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按照成熟一个、规划一个、审定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以城郊村、产业集聚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周边村、特色经济强村为重点,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点建设。有效控制缺乏产业支撑村庄的规模,以污水、垃圾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设施和商业网点布局,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有序启动深山区等不具备开发发展条件地区的村庄异地搬迁。落实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规划,保留历史文化传承。

五、配套政策

加强部门间政策协同配合,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方落地。试点地方所在省辖市参照省级做法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一)转移支付政策。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支持试点地方建设和改革的专项政策,研究建立省级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结合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成效分配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资金。

(二)土地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支持试点地方建设和改革的专项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优先向试点地方倾斜。

(三)融资政策。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研究制定金融、财政、投融资等支持试点地方建设和改革的专项政策,省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转贷额度优先向试点地方倾斜。支持洛阳市优先纳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2015年度系统性融资规划联合编制名录,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为濮阳市、兰考县、新郑市、禹州市等国家和巩义市等省级试点地方编制系统性融资规划,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国家和省级有关产业基金优先支持试点地方与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化产业基金。

(四)其他政策。省有关部门在制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改造、产业发展和承接产业转移等政策时,适度向试点地方倾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省新型城镇化专家服务团,在规划编制、融资设计等方面优先为试点地方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方的行政区划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依托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省编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试点地方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依据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实施方案,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试点地方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试点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氛围。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等领域的实践成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新型城镇化不断向纵深发展。

(四)开展监测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省级层面试点动态淘汰机制,实行试点动态管理。各试点地方要结合实际,勇于探索,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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