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7〕8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11-07 03:47:3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

现就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政策性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本行与合格境外机构发生的货币互换交易情况。合格境外机构的资质由政策性银行审查确定。

(二)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并对合格境外机构通过其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合格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进行的采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贸易出口,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一)根据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和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需要,政策性银行可以为合格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但应在会计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中对合格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合格境外机构与境内居民的账户进行严格区分、单独管理。同一开户主体在同一市(县)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户名称为政策性银行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提供的英文名称翻译的中文名称。合格境外机构在政策性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合格境外机构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政策性银行对合格境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3.货币互换协议或人民币贷款协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办理该笔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件。

(二)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为政策性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的转存、货币互换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人民币收入。该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只能用于人民币贷款或货币互换本息的偿还、在中国境内取得商品和服务的支付,不得支取现金。

政策性银行应对合格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资金收付的相关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将该账户内资金纳入短期外债指标和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三)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核准,其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相关手续比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办理。该专用存款账户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时,录入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为中文,证明文件编号为政策性银行对合格境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编号。

各政策性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制度和本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查合格境外机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加强对合格境外机构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行资金支付时,要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方式进行审查,保证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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