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浏览量:时间:2015-11-15 06:11:32

【法规解读】关于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对象将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境外发起人、股东。所以,就要解决对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送达法律文件,尤其是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域外送达方式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第五款设置了《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制度,并将其明确为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也就是由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事先授权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件,并将该被授权人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向该被授权人送达即视为向公司的境外发起人、股东送达。

具体规定为: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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