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气候函〔2020〕10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3-14 21:10:2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气候函〔2020〕105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各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落实《“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核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按照《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见附件1),认真组织有关企业(见附件2)核查2019年度三氟甲烷(HFC-23)处置情况,核实并汇总后于2020年4月10日前,按照文件提交格式(见附件3)向我部提交2019年度HFC-23处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

二、请组织申请补贴的企业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减排量,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如经核实发现问题,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行为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要遵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核查职责,确保核查数据真实准确并已严格遵照附件1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实施处置。如经核实发现违规行为,我部将取消该机构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核查资格。

联系人:气候司郑文茹、邢佰英

电话:(010)65645625、65645624

传真:(010)65645664




附件:

1.2019年度氢氟碳化物处置补贴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

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3.文件提交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附件2:二氟一氯甲烷生产企业名单



1.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2.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3. 江苏梅兰化工有限公司

4. 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

5.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6. 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7. 山东中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 阿科玛化学有限公司(处置企业及财政补贴对象为常熟海科

化学有限公司)(江苏)

9.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浙江)

11.浙江兰溪巨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12.江西莹光化工有限公司

13.兴国兴氟化工有限公司

14.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浙江鹏友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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