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外汇支付试点扩至全国 单笔网购限额升至5万美元

来源: 时间:2015-01-31 01:11:00

2015年1月29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发布,扩大2013年3月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

据外管局网站发布,开展上述业务的相关通知即日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

1、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

2、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3、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开展该业务不仅可以扩大跨境人民币(6.2500, 0.0037, 0.06%)的使用范围,还将会为境内消费者在网上“海淘”带来巨大的便利。

今日发布的通知将有助于扩展对跨境电商的支持。中国证券网报道认为,A股中跨境电商概念股华贸物流、海宁皮城、中国国旅、外运发展、重庆百货等,近期可重点关注。

2013年3月,外管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同年9月,支付宝[微博]等1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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