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4-04-29 06:11:00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方面打破经常和资本项目管理体制,尤其是在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方面引进负面清单管理,创新资本项下可兑换体制和机制。

《通知》规定,上述实行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通知》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

从具体条款来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10%的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10%的部分境内运用。

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净融入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外债额度,净融出额不得超过境内成员企业集中的对外放款额度。

通知强调,跨国公司、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

“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外汇局在答记者问时如是评价。

此次外汇资金账户规定一个值得关注的创新之处在与不再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而是以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

“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五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外汇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但通知强调,特殊敏感行业不得参与及共享归集的外债额度。

根据通知,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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