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电子监管码的结局看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未来

来源:          时间:2016-02-02 02:18:46

2016年1月25日,一家药企胆大包天竟然向CFDA发起诉讼,诉后者推行强制药品电子监管属行政违法。药品电子监管,似乎是行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此举究竟是基于一时义愤的螳臂当车之举,还是成为撬动电子监管利益冰山的临门一脚?本文从七年前的食品电子监管码诉讼入手,为您分析此番诉讼。

药品流通企业因全面实施电子监管码起诉CFDA

2016年1 月 25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来自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纸诉状,诉状的被告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诉CFDA以监管药品质量安全之名,推广中信21世纪(2014年10月更名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对拒绝将经营药品扫码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停业,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31日,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制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最后时限。目前,实施尚不足一个月的强制电子监管码,便遭遇如此强力抵抗。1月26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公司董事长李能向媒体通报了针对CFDA发起行政诉讼之事。起诉书中提出三条要求:请求确认被告CFDA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药品电子监管有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也就是说,如果此案最终立案受理,SFDA将不得不出庭应诉。

此事一出,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多数人认为此举仅是有关涉事企业泄一时之愤而已,属于唐吉坷德式的抗争,被监管方起诉监管方,在如今的局面下,不可能对局面有任何实质性改变。然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且让我们回顾一下七年前食品领域的反电子监管诉讼。

七年前的反食品电子监管码诉讼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首日,人们想不到的第一个成为被告的竟然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四家防伪企业的一纸诉状,以涉嫌行政垄断为由,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而这一切,似乎都源于国家质检总局采取的电子监管码措施。作为一种新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电子监管码、电子监管网是国家质检总局自2005年起推行的业务。

2008年8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在北京跳楼自杀。邬建平1966年出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1月成立食品生产监管司,专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日常安全卫生监管,由时年39岁的邬建平出任该司司长,食品电子监管正是其力推的工作重点方向。据称,就在国家质检总局被诉的当天下午,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找邬建平谈话。邬建平即向办案人员交代了自己的财产状况,其中包括北京的若干处房产,及以百万计的现金存款。因无法说明自己大量财产的来源,邬于8月2日跳楼自杀。

2008年8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证实,邬建平在非工作时间死亡,死因为“不慎坠楼”,明显因事故死亡,因此,有关机构不会继续调查其死因,但否认邬建平之死与电子监管网有关。

8月15日,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防伪企业代理律师周泽在《律师回应国家质检总局》文中表示,邬司长之死与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讼可能没什么关系,矛盾的焦点在于质检总局近年来大力推行的产品质量的电子监管手段。主要是电子监管网,是政府质量监管的工作网。但实际上,该网是由“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质检总局的做法有违公平。首先,质检总局通过不断发“红头”文件、“高层”开会形式,借助行政力量推广该公司的“电子监管网”;其次,这家企业缺乏经验,中信国检创立于2005年,此前并无防伪行业工作经验;最后,中信国检是外资企业,监管码包含中国企业大量商业信息,若被外企掌控有商业风险。但根据后来的材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被曝出在推广食品电子监管码的中信国检中占有30%的股份,确实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在进行二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初审稿中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至此,食品领域里的电子监管码,随人亡而政息,虽然后来北京一中院后来没有正式立案,但起诉方的各项诉求都得到了事实上的满足,也完全没有立案的必要性了。

药品电子监管之路

实质上是2008年之前,在食品领域和药品领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似乎是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这家中信国检作为其电子监管码的合作单位。而在食品电子监管码寿终正寝之后,国家药监局依然坚持同中信国检深度合作,不断推进药品电子监管码工作,从特殊药品开始,此后赋码范围不断扩大,再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到基本药物,直至2015年12月31日,在药品工业、流通、商业领域强制全面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

由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赋码查询和数据库都来自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等于掌握了行业运行的最高机密和战略情报,而该网站则隶属于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为这家公司带来了滚滚财源。2014年1月23日,阿里连同阿里主席马云有参与的云锋基金,对中信集团旗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进行13.27亿元的战略投资,收购后者54.3%的股份。《经济观察报》报道,中信21世纪不仅拿到了第一块第三方网上药品销售资格证的试点牌照,而除此之外,它手里还掌握着中国仅有的药品监管码体系,这是它价值10亿元的原因(其实远远不止十亿)。据明报报道,2014年1月25日,中信21世纪恢复交易当日,这只壳股股价在一日内飚升近4倍,市值升至逾300亿元,阿里连同阿里主席马云有参与的云锋基金,仅以13.27亿元收购,但昨日所持的44.23亿股份,已大幅升值至173.39亿元,阿里本身的投资亦增值13倍,几日内赚近160多亿元。其他股东如中信集团,以及中信21世纪副主席陈晓颖的持股亦水涨船高。2014年10月21日晚间消息,中信21世纪(00241.HK)发布公告,正式改名为“阿里健康”,并更改股票简称及公司网址。

两次诉讼异同分析

此次养天和起诉CFDA,绝不是螳臂当车,徒逞一时之快。而且此案的代理律师依然是曾代理食品电子监管码案件的周泽,自然是来者不善。

矛盾的焦点还是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的程序合法性问题。案件涉及的第三方仍然还是那家中信国检,只不过这个曾经的毒丸现在被雄心勃勃的阿里巴巴吞下,包上了一层“胶囊壳”,看起来似乎不那么引人注目了;但由于阿里健康胃口太大,似乎对医药行业未来的威胁更大,业内的反弹可能会更加强烈。假设激起更多的业内企业的同仇敌忾,结果如何,真尚未可知。

最大的不同在于当年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股中信国检30%,行政机关自身违规明显;今日之CFDA,虽未直接参股,可实施电子监管带来的几乎所有好处全被这家中信国检拿去了。中信国检要向每个数字证书收取每年300元的服务费,全国40多万家药店终端,一年费用下来就达1.2亿,这笔钱都是企业承担了。一项好的政策,为何不能惠及参与各方呢?既然都推行电子监管码了,作为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为何还没有利用自身数据的权利?还要再向其它机构购买自身的数据,这是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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