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20〕4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3-28 20:26:30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20〕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做好谈判药品的落实落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谈判药品平稳落地,确保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如期享受到相关待遇,切实做好包括谈判药品在内的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各统筹区原则上统一参照执行闽医保〔2019〕107号通知确定的谈判药品省本级医保支付比例,并及时将相关谈判药品纳入相应的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用药范围,加强特殊用药管理。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费用因合理使用谈判药品而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结算时应适当调整。各级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

三、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结合目录调入、调出药品情况,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确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要强化谈判药品采购管理,临床所需谈判药品均需通过省级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不得要求患者通过外购等途径使用谈判药品。对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等4个未谈判续约成功的药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用药的患者,予以6个月的医保支付过渡期。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握政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适时用目录内类似或疗效更好的药物替换。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3日






附件:《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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