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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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黑龙江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5〕19号)和首届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深入推进“质量龙江”建设,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我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深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质量安全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加强质量安全执法部门间的协作,推进信息共享,形成质量安全监管合力。(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质量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召开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明确2015年质量工作目标,制定我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加强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2014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和《质量白皮书》。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质量格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等制度。全面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和信息档案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和施工主体七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在规模以上企业继续推广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主动发布制度落实。贯彻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落实缺陷汽车召回有关规定。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省工信委牵头,省住建厅、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四、进一步完善品牌发展激励机制。指导各地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加大品牌培育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竞争力的黑龙江省名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提高品牌产品的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工商局、旅游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五、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督促企业健全覆盖研发、采购、制造、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质量管理,在关键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广泛开展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引导企业开展QC小组(质量管理小组)、“五小”(小建议、小革新、小攻关、小发明、小创造)、岗位实践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质量提升活动。大力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重点推广普及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争创第二届“中国质量奖”。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管理制度和先进标准,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围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1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有机认证工作,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科技厅、质监局、环保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工商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六、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建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落实“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机制。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和进出口产品分类监管。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旅游经营服务“失信名单”。(省工商局牵头,省工信委、农委、商务厅、质监局、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加强农产品、食品药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加强日用消费品质量抽查。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相关制度措施,防范校园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构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严格防范有害动植物疫病疫情风险,有效防范外来埃博拉病毒、禽流感病毒等传染病传入。(省农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工信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八、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开展电梯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风险排查。开展油气管线隐患、大型游乐设施和电梯安全监管专项活动。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开展高铁重点领域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在重大工程领域推动实施重大设备监理制度。对重大水利工程实施质量安全巡查机制和重点项目驻地监督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省质监局牵头,省水利厅、农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九、深入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抓好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电线电缆、复混肥料、车用汽柴油等10类重点产品质量提升专项活动。开展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深入开展重点消费产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在电子商务、金融、旅游等服务领域组织“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实施售后服务质量测评,开展售后服务质量对比提升行动,加快构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查处机制。督促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消费者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开展提高医疗质量专项提升工作。建立旅游质量第三方评估体系,发布“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水平指数”。(省质监局牵头,省工商局、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十、依法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犯罪行为为重点的“打四黑除四害”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行动。打击非法携带、邮寄进境种子种苗行为。开展消费品、汽车产品重点专项打假活动。打击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黑社”“黑导”“黑网站”“黑车”。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针对虚假宣传疗效、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互联网制售假药等质量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省工商局牵头,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委、质监局、旅游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十一、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落实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的硬约束。严格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产能过剩行业准入和强制退出机制。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推进污染综合防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强化环境污染执法。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动实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气象局、科技厅、质监局等配合)

十二、充分发挥质量的基础作用。发挥质量、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作用,全力服务“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结合“龙江丝路带”和“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加强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对俄标准化交流合作,加大中俄技术标准研究互译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力为“龙江丝路带”区域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促进经济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主动服务节能减排。深入贯彻执行《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围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形态新变化,推动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工作向品牌化方向发展,保证机构能力和市场活力。(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环保厅、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十三、构建全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共治工作机制。对进口肉类、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植物油出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开展回顾性审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测抽检。推动实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质量安全多元救济机制和产品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推动企业质量技术创新。加大对制造业企业质量技术改造的支持、引导力度。完善技术改造贴息等激励政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质量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质量技术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省工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十五、开展全省“质量月”主题活动。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大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营造质量发展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质量教育实践基地作用,认真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宣传质量先进典型,曝光质量失信企业。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12315”12365”12312”等举报投诉渠道,严厉打击质量违法案件。(省委宣传部、省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实行科学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企业质量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鼓励高等院校设立质量教育研究机构。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面向企业和一线工人的质量教育培训。(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工信委、质监局等配合)

十七、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4号)要求,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逐步将质量工作纳入全省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做好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的准备工作。(省质量、计量、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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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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