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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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8日

黑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简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地)政府(行署)(含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下同),考核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质量龙江”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三类,分别为一类(90分以上)、二类(60分至89分)、三类(59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三类。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4月10日前,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目标,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质监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地)政府(行署)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4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地)政府(行署)质量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地)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地)政府(行署)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后,于5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考核结果为一类的市(地)政府(行署),由省政府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三类的市(地)政府(行署),在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后,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监局。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组织实施约谈。

第八条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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