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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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五大规划”、“十大重点产业”、“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等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立法精细化,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项目安排

根据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和立法工作成熟程度,将列入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具体安排如下(按制定、重新制定、修订排序):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2 部)。

1地方性法规草案(9 部)。

(1)《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制定,省住建厅、文化厅起草)

(2)《黑龙江省耕地质量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3)《黑龙江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4)《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制定,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5)《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6)《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重新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7)《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起草)

(9)《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3部)。

(1)《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省地税局起草)

(2)《黑龙江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规定》(制定,省编办起草)

(3)《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二)预备项目(30部)。

1地方性法规草案(21部)。

(1)《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省文化厅起草)

(2)《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制定,省金融办起草)

(4)《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5)《黑龙江省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省森工总局起草)

(6)《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7)《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8)《黑龙江省生活垃圾处置利用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9)《黑龙江省本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10)《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11)《黑龙江省气象信息管理条例》(制定,省气象局起草)

(12)《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外办、公安厅、省军区起草)

(13)《黑龙江省禁毒条例》(重新制定,省公安厅起草)

(14)《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政厅、省军区起草)

(15)《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6)《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

(17)《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8)《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9)《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20)《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

(21)《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2省政府规章(9部)。

(1)《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2)《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办法》(制定,省森工总局起草)

(3)《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制定,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4)《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6)《黑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7)《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办法》(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8)《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修订,省总工会起草)

(9)《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三)调研项目(21部)。

1地方性法规草案(15部)。

(1)《黑龙江省价格条例》(制定,省物价监管局起草)

(2)《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3)《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4)《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5)《黑龙江省珍宝岛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鸡西市政府起草)

(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起草)

(7)《黑龙江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局起草)

(8)《黑龙江省审计条例》(修订,省审计厅起草)

(9)《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11)《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鸡西市政府起草)

(12)《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省人社厅起草)

(13)《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14)《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修订,省人防办起草)

2省政府规章(6部)。

(1)《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省残联起草)

(2)《黑龙江省体育服务质量监督规定》(制定,省体育局起草)

(3)《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4)《黑龙江省网络交易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5)《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黑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三、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关于“立改废释”的有关要求,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适时集中进行修改、废止。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积极推动各类项目立法工作。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草案起草工作。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报送省政府的立法项目草案应当全面履行调研、征求意见和矛盾协调等工作程序,并经集体研究后上报。同时,要附详实准确的相关立法背景材料。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上报省政府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审查条件和相关材料不完备的,要退回起草单位。起草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履行呈报程序。对预备项目,起草单位要积极组织推进,对推进成熟的工作急需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于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调研项目,起草单位要积极做好立法前期工作,为今后立法工作打牢基础。纳入清理范围的省政府规章组织实施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立法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意见征求和反馈、立法调研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着力推进立法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认真履行立法程序。要按照立法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立法程序。一是加大调研力度。要深入群众、深入一线、深入实际开展系统周密的调研,切实摸透立法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科学分析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形成原因,准确把握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找准立法需要规范的重点。二是广泛征求意见。立法草案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三是加强立法论证。每部立法项目都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法项目主要制度设计进行专题论证,并合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对重大敏感问题,起草单位要进行风险评估。四是积极开展立法矛盾协调。立法草案在报送省政府前,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经过协调有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报送立法项目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据实报送不同意见及相关依据和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不能久拖不决。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认真落实政府立法工作要具体化、解决问题和务实、管用、“真需要”的要求,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单位要充分发挥熟悉项目领域业务的优势,认真研究国家、我省相关政策法规,坚持一切从省情出发,针对我省存在的突出或者显现趋势问题,研究制定科学管用的具体化制度、办法,切实体现地方特色,确保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杜绝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和其他外省条文的现象。省政府法制办要严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重大利益调整问题,要进行论证咨询,合理设定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积极在立法工作中简政放权,坚决防止争权诿责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对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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