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7〕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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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7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

普惠金融是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便利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是实现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实现我省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推进我省普惠金融发展,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补齐金融短板为重点,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所有市场主体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具有我省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二)具体目标。

1.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农村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更加优化,在乡镇一级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村村有服务。巩固助农取款服务村级覆盖网络,提高利用效率,推动行政村一级实现更多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显著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2.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大幅改善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的金融支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金融服务。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业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贷款额度,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力争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分别达到5%、3500元/人以上,力争使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超过95%,逐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3.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确保申贷获得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提高小微企业、农户信用档案建档率,力争分别达到80%、50%。金融服务投诉率明显降低。

三、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金融组织服务功能,构建多元化广覆盖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1.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撑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等创新方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贷款成本。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引导进出口银行省分行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我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打造一个窗口、建设四个区”(即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窗口,黑龙江(中俄)自由贸易区、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跨境经济合作示范区和面向欧亚物流枢纽区)提供金融支持。(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深化商业银行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金融事业部”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聚焦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群体和脱贫攻坚等领域金融服务。加快推动商业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增强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力度,为小微企业、“三农”、城镇居民提供针对性强、特色明显、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3.增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普惠服务能力。推进龙江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省信用联社加快职能转变,加快农信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步伐。提高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农合金融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县域、乡镇等地区延伸网点和服务,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推动村镇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引导村镇银行向下延伸网点,重点支持在贫困县、粮食主产区、小微企业聚集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推动民营银行组建工作。(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4.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上市(挂牌)企业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股权市场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证券市场、银行间市场等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企业利用好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首发上市扶持政策,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省股权市场加快发展,将其打造成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基金,发展政府性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促进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5.优化完善保险基础保障体系。支持设立法人保险机构,引进或组建农业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优化保险机构网点布局。探索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支持保险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发展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以及农民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型保险业务,积极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农委)

6.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业务规模。发挥省鑫正担保集团再担保功能,推动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尚未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县(市)要尽快完成机构设立工作,各级政府要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完善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财政厅)

7.规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鼓励发挥小额、分散、便捷优势,找准市场定位,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发起设立主要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为农牧产业链及小微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稳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支持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消费金融发展,促进消费升级。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组织,推动合规的P2P网贷平台转型发展,规范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试点,为小微贷款、农业供应链贷款、消费小额信贷、创业贷款等普惠型信贷产品提供信息撮合服务。规范发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

1.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应贷尽贷,合理提高单户贷款最高授信限额,按照生产周期、商品流转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进普惠金融服务新方式,细分小微企业领域,对聚集经营、分散经营和供应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量身定制“零售业务批发做”“围绕大企业配套做”和标准化产品的差异化信贷模式。鼓励打破传统抵押担保模式,改进、提升信贷技术,创新推广循环贷、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升“银税互动”服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大力推广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的应用,推进动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等权益类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加快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运用数据模型进行客户管理及“信贷工厂”作业模式。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在保费补贴、风险补偿、业务优惠等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不断扩大。(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2.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金融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种植结构调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绿色农产品深加工等重大产业项目,定向支持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深入研究全省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产业特点和发展潜力,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符合省情特点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土地预期收益权、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开展期货、期权交易,增强农产品定价能力,运用风险规避功能,稳定生产经营。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创新”,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率。发挥保险增信功能,推广活体畜禽抵押保险、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推进“保险+期货”和保险资金支农融资试点。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充分发挥省农业担保公司主力军作用,建立覆盖省、市、县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农委、畜牧兽医局)

3.支持创业创新增动力。加大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经办机构多元化,创新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件,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为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业定制产品,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推动银行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创新投融资模式,促进全省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发展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农委)

4.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用足用好用活金融扶贫政策,确保《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17〕46号)落地生根。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努力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全覆盖、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鼓励开展农房保险、医疗补充保险等扶贫金融业务。精准对接产业项目助力脱贫,利用好国家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和债券融资的扶持力度,建立并落实“主联系银行”“券商扶贫工作站”等制度,组建扶贫产业发展基金,助推贫困地区夯实经济基础、提升产业层级。精准对接基础设施建设助力脱贫,发挥政策性银行扶贫优势,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农委)

5.树立金融服务惠民便民导向。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扫盲工程、移动金融工程、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扶贫信贷工程、大学生助学贷款工程等重大专项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优先满足居民首套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研究创新对社会办医的金融支持。开发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针对残疾人特点开发上门办理、预约办理金融产品及服务。完善电子服务渠道,加强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开发和推广,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支持发展“城市一卡通”,拓展在社会保险、城市交通、教育医疗、生活缴费、商业消费等多场景应用,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及相关产品,推动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6.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效应。在审慎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互联网金融业务。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水平,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各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发挥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门槛低、变现快的优势,满足各类消费群体多层次的投资理财需求。引导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为客户提供信息、资金、产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降低普惠金融的信息、经营和管理成本,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三)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1.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服务。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电子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黑政规〔2017〕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50号),重点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建设,提升信用档案建档率。逐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研究典当行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可行性。认真培育、引导具有发展潜力,且具备市场准入资质条件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积极服务地方、服务小微、服务三农。依法采集户籍所在地、违法犯罪记录、工商登记、税收登记、出入境、扶贫人口、农业土地、居住状况等政务信息,采集对象覆盖全部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及小微企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地方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征信信息查询和使用情况的监测,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征信市场秩序。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活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工商局、省法院)

2.落实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创新普惠金融监管新理念,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金融服务“四创”(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新创业)以及产品和服务创新等重点内容开展科学综合评价并进行考核督查,对于“三农”服务主动性强、效果好的地区给予差异化监管政策,奖优限劣,确保农合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总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的扶贫贷款总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法人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

3.发挥政策激励的导向作用。用好用足金融机构呆账坏账核销政策。积极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争取和管理工作,加大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争取落实中央财政对我省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农业保险县级保费补贴,实现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应保尽保。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产权确权、评估、流转,司法清收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农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厅、省法院)

4.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国家确定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从结构上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和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发挥再贷款、再贴现业务的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切实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从源头上为降成本创造条件。引导驻省金融机构向总行争取贷款规模和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支持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推动金融机构发展信用贷款,降低对抵押担保、第三方评估的依赖。确定针对农民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的金融服务最低标准,以及贫困、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费用减免办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5.推进地方金融法制化建设。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引导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不断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功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适时出台P2P网络借贷、互联网小额贷款等监管细则,建立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乱办金融等非法金融活动,积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6.强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书刊杂志、网络等渠道,多层面全方位宣传普及金融知识。针对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以及城镇低收入人群、困难人群、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使其掌握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大金融风险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立足金融,服务民生,广泛开展金融志愿服务活动,打造具有我省地域特色和金融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委宣传部)

7.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质量,切实担负起受理、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畅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仲裁、诉讼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发挥非诉第三方社会组织在解决金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工商局、省法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黑龙江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职责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二)做好配套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普惠金融向纵深发展。坚持突出重点、试点先行、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县(市、区)政府和金融机构为全省普惠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探索经验。推动优秀金融干部在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地方之间有序交流,选派优秀金融干部充实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到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基层组织挂职锻炼。

(三)强化督促落实。实施动态监测和评估,加强督查,强化考核,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普惠金融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协同推进,及时报告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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