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发〔1999〕82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7-15 04:32:44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山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鲁劳社发〔1999〕8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鲁发〔1999〕17号)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1999年6月底前企业离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企业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70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养老金的9.5%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标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40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养老金的7%进行调整。

四、企业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调整标准为:固定部分每人每月35元,活的部分按本人月退职生活费的5%进行调整。

五、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和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经批准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增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基数,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包括:按比例计发的部分、国家和省规定的按月发放的各项生活物价补贴补助和福利性补贴、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元的养老金,以及历年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以及历年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

七、此次增加的养老金,可作为计发离休人员1至2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的基数。

八、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九、1999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过渡期内,计发养老金时仍可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职工每年缴费工资高于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缴费工资增加额超过基本工资增加额的,可将其实际增加的一至两个级差的工资,作为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并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相应调整退休待遇。

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增加的养老金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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