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税〔2022〕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纸质财政票据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1-27 09:30:59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纸质财政票据的通知






赣财税〔2022〕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按照《江西省全面实施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我省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一体化管理改革已全面完成,所有种类的财政票据均已实现电子化。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全面取消纸质财政票据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纸质财政票据时间

全省纸质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截至2022年1月31日止。从2022年2月1日起,全部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再使用纸质财政票据,所有剩余纸质财政票据全部作废,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向本级执收单位发放纸质财政票据,所有执收单位也不得再开具纸质财政票据。

二、做好纸质财政票据核、缴销工作

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好纸质财政票据的核、缴销工作,认真核对发放数量与核、缴销数量,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所有未使用的纸质票据全部核销。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督促所属县(市、区)做好纸质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并将汇总的核销情况统一报省财政厅税政处备案。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清理已申领的纸质财政票据,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持已作废的纸质票据及票据电子卡(UKEY)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省本级执收单位在省财政事务中心(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机关大楼925房)办理相关核销事宜。

纸质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后造册交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按缴销流程办理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缴销流程办理销毁。

三、确保财政电子票据的全面使用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是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打造"五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财政要求,提前谋划,周密部署,在做好纸质财政票据核销的同时,切实抓好电子票据使用的相关工作;要加强宣传解释沟通工作,确保做到各方支持、相互衔接、平稳有序,不影响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及时、妥善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向省财政厅报告.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期使用纸质财政票据的,将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按照赣财非税〔2018〕12号文件要求,积极主动作为,全面做好缴款引导、票据应用指导等咨询服务,对有需求的缴款人必须提供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服务。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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