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金〔2021〕90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2-07 02:05: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财金〔2021〕906号







各盟市财政局、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金融办,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财政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和《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支持范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并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三)注册资本金0.5亿元(含)以上,“三会一层”法人治理健全,特别是公司章程中党的领导职能明确,党委会履职程序规范;

(四)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户数的60%(数据截至时间2021年6月30日,下同);

(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60%;

(六)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40%。

三、申报材料

申请纳入名单机构和已纳入名单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申请,须包括基本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部门及人员组成、业务开展情况、内部控制与风险控制等情况、年度现场检查整改情况(附佐证材料)等;

2.2021年1-6月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加盖合作银行公章、单位公章);

3.2020年度审计报告;

4.2021年6月末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将流量表);

5、验资报告(审验时期为2021年6月30日以后,附开户清单和银行对账单);

6.银担合作情况,包括合作银行出具的风险分担协议、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情况说明(加盖合作银行公章、单位公章);

7.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企业于2021年8月30日前自主自愿向盟市财政局申报材料;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于9月10日前自主自愿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金融办对各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的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核;

(三)复核。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盟市及自治区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

(四)公示。复核结果经在自治区财政厅官网公示无异议后,纳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库;

(五)上报、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上报财政部和银保监会备案,同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盟市财政局、金融办。

五、其他事项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本着能进能出、动态调整、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原则,由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金融办对符合纳入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向自治区报送,经自治区审核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公示后,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二)对存在持续偏离支小支农定位、严重损害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信誉等问题的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其剔除出名单,并通报地方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doc



附件:

1.承诺书

2.新增担保业务明细表

3.xx盟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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