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保联发〔2023〕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4-10 08:31:4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3〕4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按规定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 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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