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时间:2016-11-29 04:46:4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实施大扶贫战略行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大力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等制定补贴标准。鼓励相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对户主为残疾人的家庭缴交生活用电、水、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给予优惠。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100元标准代缴,有条件地方可增加代缴标准。帮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普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逐步提高城乡残疾人医疗待遇水平,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将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应当从保障性住房中优先解决,在住房分配上对生活不便的残疾人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租赁公租住房时减免不低于40%的租金。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移民搬迁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无力自筹改造资金的极贫残疾人危房户,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修建、改造,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财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


(五)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快建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建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和市(州)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地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的,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和“五个一批”帮扶范围,鼓励同步小康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干部优先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子帮扶。要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规范残疾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牵头单位:省扶贫办、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深入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行动。大力实施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产品销售、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残疾人创业担保资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担保和服务,引导和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就业创业。落实好“3个15万元”扶持政策,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微型企业。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大力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点发展规模和带动力度,精准对接贷款需求并优先安排贷款。(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省妇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分类培训和个性化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盲人医疗按摩职业培训力度,对参加培训的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和交通等补助。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的,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规定予以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民宗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九)切实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全面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综合性、社会化的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预防和联合防治网络,分级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各地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整合康复项目资金,重点实施6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等抢救性康复项目。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治疗,实施重度精神病患者强制住院治疗。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逐步将能承担医疗服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认真落实《贵州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及后续行动,推进全纳教育,不断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学前教育,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接收残疾儿童,将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给予扶持。加强医教结合和送教上门工作,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保障机制,对因身体、精神或多重障碍不能正常到校学习但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送教上门。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帮扶和关爱力度,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期间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等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纳入重点培养培训对象,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关心特殊教育教师,在评优评选、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将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中从事教育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一)继续强化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央补助资金已支持的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力争2016年底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其他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要抓紧落实建设用地,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大力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实施建设。吸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力争到2020年建成设施相对完善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落实好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政策。省内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加强残疾人文化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残疾人文化队伍素质,扶持特殊文化艺术残疾人发展,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推动县(市、区、特区)建设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各地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或优惠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创造条件。(牵头单位:省文化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范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无障碍改造和农村乡镇无障碍环境建设。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增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推动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残疾人康复社会组织,重点以康复中心为平台,建立残疾人康复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金支持或捐资设立助残社会组织,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支持残疾人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残疾人服务企业运用“互联网+”模式培育残疾人服务品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牵头单位:省经济信息化委、省残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以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护理和无障碍改造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完善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要优先购买本地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残疾人经营实体生产的产品和助残社会组织的服务。政府向社会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要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着力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督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在对以县为单位开展同步小康创建活动的验收评价中,要把残疾人同步小康作为评价内容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及时解决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保障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保障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各地要研究制定统计监测方法,健全全省残疾人事业监测平台,组织实施全省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工作,推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民生领域数据共享。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残疾人同步小康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省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牵头单位:省残联;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省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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