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67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6-12-07 04:25:5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7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16日


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革企业登记公告方式,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工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区域。


第二章 公告程序


第三条市工商局建设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登记公告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为企业提供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的发布服务。

第四条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无需另行向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五条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相应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登陆公告平台,提交有关公告内容。公告一经提交,即发布生效。

第八条企业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其他登记公告时限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九条企业公告发布后,可通过公告平台打印有关公告内容。

第十条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关注。

第十一条被关注企业发布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公告平台将以短信方式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债权清偿提醒等服务。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如实发布公告,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实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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