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5-05 04:51:18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






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我们修订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 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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