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2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改扩建段收费事项的复函》

浏览量:时间:2023-06-11 07:21: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改扩建段收费事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23〕2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改扩建段收费事项的请示》(温政〔2023〕2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甬台温高速公路(G15沈阳至海口国家高速公路)温州北白象至南白象改扩建段自2023年6月5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请做好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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