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规〔2023〕5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浏览量:时间:2023-06-18 02:24:23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苏农规〔2023〕5号







为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时间

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四、专项(特许)捕捞

(一)刺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等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专项捕捞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等任务确需出海作业的,依法报批实施。

五、其他要求

(一)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渔港条件不足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船籍港和靠泊港两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靠泊港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在外地休渔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船籍港和靠泊港两地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异地休渔。

(二)因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移泊的,须由渔船船东提出申请,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异地停泊的由靠泊港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书面同意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因防御台风等紧急情况确需移泊的,按防台风等应急预案处置。

(四)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种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

本通告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6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的通告》(苏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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