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环发〔2023〕26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7-08 08:56:4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23〕26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5日








附件: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 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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