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运行〔2017〕45号《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3-31 06:06:39

关于河南省2017年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运行〔2017〕45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对我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直接交易主体

(一)电力用户

1、电力用户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2、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以内,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3、省定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以外,用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工商业用户;

4、电能替代用户;

5、按照我省《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7号)注册完毕后的售电公司。

(二)发电企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单机容量12.5万千瓦级及以上的统调公用火电企业。

2、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限额、相应扣除发电容量具体办法由省能源局另行下达。

二、交易组织实施

(一)已经市场准入、在交易平台注册的电力用户,可自愿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新增电力用户(不包括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平台注册,按照原办法执行。

(二)电力交易相关规定

1、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可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工商业用户需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2、售电公司必须取得电力用户授权后方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的代理关系须经交易平台确认后方可生效。

3、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需要经过市场准入审核并在交易平台注册。

4、售电公司代理电量规模应满足资产总额要求。

5、售电公司成立初期暂不开展售电公司之间交易业务。

6、自愿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三)双边协商交易组织实施。双边协商交易双方在线下通过自主协商,就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分月计划等,形成双边交易意向单,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按双边交易意向单中发电企业的降价幅度从大到小顺序、节能减排等原则,安全校核后,确认交易。

(四)集中撮合交易组织实施。集中撮合交易分月进行,每月20日前开展。开市期间,各市场主体集中在交易平台上分别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购售电时间段等数据,具体出清算法按照《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中规定执行。

(五)因居民采暖和工业供热原因存在发电量缺口、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企业,优先组织参与集中撮合交易。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直接交易。

(二) 林丰铝电、中硅高科电力直接交易仍按原办法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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