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司〔2023〕80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9-17 04:07:21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司〔2023〕8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司法厅

2023年8月29日










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深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浙江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有序覆盖、多维协同、效果导向、数字赋能为原则,建立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绩效,激发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励督促广大律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服务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

(一)评价对象。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及社会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逐步拓展到“两公”律师。

(二)评价内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先行纳入积分制管理评价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人民调解:通过担任人民调解员等方式直接参与矛盾纠纷案件化解;

2.参与乡镇(街道)行政合法性审查:对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

3.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承接立法项目,参与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

4.参与行政复议: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主持或推动复议案件成功调解等;

5.提供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

6.开展法治宣传:加入普法宣讲团、开展普法讲座或法律知识培训等;

7.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8.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律师资源不足地区担任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设立分所或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9.公益值班:在公共法律服务站点、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管场所、信访部门、监所、社矫中心等驻点值班,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10.参与市场化解纷机制:律师在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11.参与其他公益服务:参与党委政府专项法律服务工作、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参加“千所联千会”活动,参与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月等各项公益性专项法律服务活动。

纯社会化、市场化的律师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暂不纳入积分评价范围。

三、赋分规则与获取方式

(一)赋分规则。根据律师对纳入积分评价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参与频次和服务质效等指标逐一赋分,制定《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评价细则表》(详见附件),并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评价细则。评价指标类型包括过程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重点评价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成效。

(二)获取方式。完善“律师在线”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管理评价模块,对接相关公共法律服务等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双轨对接、一体集成,量化赋分、多元积分,分类管理、智能评价”模式,实现自动归集为主、人工填报审核为辅的积分获取途径。

1.平台抓取。律师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第1-2项、第4-5项、第7-9项,分别从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应用、“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浙里复议数智应用、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及律师在线业务模块等系统归集数据,并由评价系统根据评价细则赋予相应积分。

2.自主申报。律师参与第3项、第6项、第10-11项公共法律服务后,可在“律师在线”平台填报服务情况,并阐明参与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服务方式、对象等,上传能够体现法律服务内容的相关图片资料。经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由评价系统根据评价细则自动赋予相应积分。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指派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情况,应当及时在“律师在线”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系统尚未建设完成的,按照自主申报流程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引导、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对律师个人申报内容真实性进行监督。

3.积分归集。给律师个人赋分的项目,同时汇集到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总分中;仅对律师事务所赋分的项目,不再对律师个人赋分。

四、公开展示与结果应用

(一)公开展示。评价系统以自然年为区间,区分地域、对象等不同维度,按一定比例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情况进行公开展示。

(二)结果应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评价参考,以及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先评优、律师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考量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五、其他

(一)《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评价细则表》相关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中的“简单”“一般”“重大”等分类,以各业务线确定的标准为依据。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积分制管理评价工作。

(三)本办法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分制评价细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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