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3〕1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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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23〕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了我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本地、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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