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3〕1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10-07 15: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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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放权工作规范化水平,赋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将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开发区行使,杜绝违法违规放权。

(二)以需定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明确不得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外,根据开发区用权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利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开发区行使。

(三)以管定放。充分评估开发区承接能力,根据开发区产业规划、管理层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托管代管乡镇(街道)等情况,分级分类施策、严守安全底线,成熟一批、赋予一批。

(四)权责一致。坚持“人、事、财”相匹配,“权、责、利”相统一,建立完善相关保障和协调机制。切实处理好放权与监督、审批与监管、赋能与减负之间的关系。

二、放权赋能方式

开发区放权赋能主要采取授权和委托实施方式。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实行帮办代办等方式,最大程度赋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一)授权实施。对于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授权开发区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按程序在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实施。省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依法按程序委托开发区实施。对于受委托实施的事项,开发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方名义实施,坚决杜绝擅自扩大委托权限、以开发区自身名义实施以及再委托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放权赋能程序

(一)放权程序。开发区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等情况,客观评估自身承接能力,向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提出合理用权需求。审改牵头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科技、商务等部门,组织同级负责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放权部门)研究论证,按照立法程序提请有权机关研究,作出放权决定。放权决定生效后,相关放权部门和开发区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38号)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

(二)收回程序。经评估认为不宜在开发区继续实施的,相关放权部门或开发区可以向审改牵头机构提出收回事项申请。审改牵头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科技、商务等部门,组织相关放权部门和开发区研究论证。对于确需收回的,按照立法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决定。此外,对于委托实施事项,经审改牵头机构同意,可以通过解除委托协议方式阶段性收回,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事项收回后,相关放权部门和开发区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38号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

对于通过立法程序收回的事项,开发区需要再次承接实施时,应当按照放权程序重新申请。对于通过解除委托协议方式阶段性收回的事项,开发区需要再次承接实施时,在有权机关放权决定有效的前提下,相关放权部门可以和开发区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再次委托开发区实施。

对于通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授权实施的事项,放权赋能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放权赋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市审改牵头机构要充分发挥平台和纽带作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司法行政、科技、商务等部门,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开发区根据放权情况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通过优化机构职能等方式提高开发区承接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合法性审查、立法等环节工作,确保放权赋能工作于法有据。

(二)强化业务支撑。相关放权部门要坚持“应放尽放”,及时移交业务资料、开通系统权限、开放数据信息,加强事前培训、事中指导、事后评查,提高开发区承接能力。开发区及所在地政府要加强与相关放权部门业务沟通,做到“能接尽接”。严格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审批、监管、执法衔接机制,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管水平。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举措,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评估检查。相关放权部门要定期开展调研评估、指导检查,了解开发区用权需求和承接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对于开发区暂时缺少应用场景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采取“静默期”管理,允许开发区保留部分权限余量。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开发区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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