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规〔2023〕2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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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23〕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2日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推进公路水运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称施工图)审批,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县道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批手续。施工图未经审批的,不得用于招标和施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图审批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批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单位和机构根据职责具体承担施工图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明确施工图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具体承担单位或者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职责对施工图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不含以单个设区的市为主投资且项目全线位于其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高速公路、以单个设区的市为主投资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互通等建设项目)、普通国省道、内河干线航道等建设项目,其施工图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以单个设区的市为主投资且项目全线位于其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高速公路、以单个设区的市为主投资单独立项的高速公路互通等建设项目,其施工图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县道、港口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航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分工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公路水运发展需要,依法调整施工图审批权限。管理权限按照法定程序赋权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其施工图由被赋权单位负责审批。

第七条 施工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规范、项目勘察文件以及安全、质量等方面规定进行设计,综合考虑自然灾害风险,满足数字化设计、生态环保设计、人文艺术设计和项目建管养一体化发展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的施工图管理水平,优化施工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综合旗舰店或者各地政务服务交通窗口,依法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施工图审批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全套文件;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明确申请范围、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主要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及修改情况、初步设计执行情况、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情况、施工图预算等主要内容。施工图审批应当按项目集中申请;分批申请的,在首次申请时还应当明确分批安排。

申请审批的施工图应当由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签字盖章;施工图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供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可以由其所属的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开展符合性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统称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中有关初步设计执行情况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性技术审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可以与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审查合并进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普通国省道和内河干线航道建设项目,符合性技术审查由其所属的公路、港航事业发展机构依据职责组织。符合性技术审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图有意见的,应当向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符合性技术审查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组织。

符合性技术审查应当遵循高效快捷原则,审查所需时间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组织审查会议的,应当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参与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提供书面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载明。

参与施工图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或者运营养护等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委托施工图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

受委托的技术审查咨询单位(以下称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

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出具技术审查咨询报告(附件1)。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会议纪要、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完善后的施工图及相关材料及时上传至江苏政务服务综合旗舰店或者所在地政务服务交通窗口。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应当经原审查专家或者原审查咨询单位书面确认。

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应当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进行核查,并出具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附件2)(符合性技术审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可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核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

(二)审查会议纪要;

(三)专家个人审查意见;

(四)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相关意见的答复;

(六)原审查专家或者原审查咨询单位对答复意见的确认;

(七)按规定开展项目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专题论证以及技术咨询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批意见,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就许可实施明确具体要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行许可电子印章。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许可文件,与实体许可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批过程中所有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由负责审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档、保管与利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加强施工图审批材料相关电子文件的收集与保存,推进施工图审批电子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施工图,并对施工图许可决定负责。

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图符合性技术审查,出具符合性技术审查意见,并对其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施工图质量管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符合性技术审查单位要求配合做好审批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进行勘察设计,落实相关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质量和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查咨询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施工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反映。审查咨询单位对其出具的报告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和本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编制的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

与施工图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施工图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专家。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审批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图审批统计制度,加强施工图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批情况监督检查,并纳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审查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在施工图审批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批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审查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在施工图审批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施工图审批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乡道、村道的施工图审批可以结合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江苏省交通厅2007年5月23日印发的《江苏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苏交计〔2007〕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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