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23〕2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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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的通知






浙卫发〔2023〕25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2023年9月23日









浙江省强化医警协同联防联控艾滋病工作机制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省积极创新艾滋病综合防治技术,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但重点病例管控存在缺失、重点人群主动检测发现不足等影响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更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强化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推动解决新时期我省艾滋病防控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司发通〔2015〕49号)等,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下,牢固树立“一盘棋”工作思维,共同聚焦艾滋病防控,不断完善联防联控机制;贯彻艾滋病防治与社会综合治理“双策并举”理念,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监督管理职能;完善防控策略,充分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疫情研判机制,提高艾滋病防控工作精准性;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流程,协同、规范开展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场所(人员)干预,提升艾滋病防控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对公安机关抓获的有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的违法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对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100%纳入重点管理并按要求开展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件100%受案调查;完善信息交换(通报)机制和工作流程,逐步实现艾滋病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及高传播风险感染者的信息共享;建立高传播风险感染者动态管控机制,强化管理干预。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重点人群艾滋病干预检测。公安机关要对抓获的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人员按照办案区人员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并通知所在地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所在地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落实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公安监所要依据《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检测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对检测发现的感染者要100%纳入重点管理并按要求开展抗病毒治疗,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配合。各地要结合当地艾滋病疫情特点和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工作意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范围。

(二)加强艾滋病重点(聚集性)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各级疾控机构在对县(市、区)域范围内监测调查发现3例及以上有明显流行病学或病原学关联的重点(聚集性)疫情或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应结合信息技术、分子生物学检测等新技术方法,深入调查感染者的传染来源,摸清传播路径,主动识别传播关键节点,全面摸排感染风险人员,并逐一落实检测、干预措施,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配合。对跨县(市、区)域传播的重点(聚集性)疫情或涉嫌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感染者,可上报上一级协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加强艾滋病高传播风险感染者动态管理。各地应逐步建立、完善高传播风险感染者的动态管控机制与重点感染者的追踪管理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掌握失访、未治疗、高病毒载量、多性伴等高传播风险感染者信息,开展追踪、回访与干预工作,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配合。对解除监管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公安监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提前将相关信息通报公安监所所在地疾控机构。对于不配合性伴(配偶)告知的病例,探索建立告知工作的联合协作机制,积极动员感染者性伴(配偶)及时检测。

(四)跨部门共享应用艾滋病防控信息。聚焦高危人群和艾滋病疫情流行形势,逐步探索数据共享、完善信息应用的对接机制和工作流程。卫生健康部门在日常高危行为干预和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加强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及相关活动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对涉嫌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数据,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根据艾滋病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断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互通。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要在工作中建立完善隐私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交换信息安全保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卫生数据资源安全。

(五)建立艾滋病联防联控医警定期会商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艾滋病联防联控工作定期会商制度,及时总结分析本辖区艾滋病疫情形势和医警协同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评估艾滋病联防联控工作效果;针对性剖析重点传播案例和重点传播区域,细致研判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商议具体解决方案;持续优化工作流程,将医警协同推进艾滋病联防联控工作落实落细。

(六)强化艾滋病健康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城乡(郊)结合部、城中村、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和洗浴桑拿店、足浴店、KTV等娱乐场所、旅馆、出租房屋等重点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相关人员教育。公安机关应加强基层民警、辅警,特别是新入职人员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及涉及艾滋病案事件处置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应予以协助;对基层执法中出现的职业暴露事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开展暴露后预防处置。

(七)依法打击“涉艾”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强化对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涉嫌性侵害、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行为,应依法开展侦查工作;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艾滋病联防联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方针,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警协同工作机制运行顺畅,不断提升流行病学调查、预警和协同防控能力。

(二)加强沟通协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协作交流,完善医警协同艾滋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案例、典型艾滋病传播模式(传播事件)、重点(聚集性)疫情等,应加强协作交流,分享工作经验,提高医警协同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治安防范指导,确保医务人员、疾控流调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导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要督促艾滋病重点人群信息管理、使用人员,按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部门间联络互通的方式以不泄露公民隐私和提高工作效率为原则;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围绕艾滋病传播的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对本系统执行医警协同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与督促,确保各个环节流程规范、各项举措执行到位。

本工作机制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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