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发〔2017〕9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17-06-13 05:26:3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做好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交发〔2017〕9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强化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推进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以下简称《客规》)第三十七条规定:“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道路客运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查验登记乘车,是贯彻落实《反恐法》和新《客规》的具体实践,是保障乘车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严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道路客运渠道跨区域流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道路客运强化源头安全管理有利契机。

目前,我省道路客运信息化建设和基础信息共享亟待加快推进,尚不能实现旅客身份信息自动采集和实时查验,全面推行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的基础条件还不具备。为此,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将共同推进建设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此过渡期间,按照“实事求是、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我省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先期在检票环节实行实名制管理,今后,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度,适时提高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逐步扩大实名制管理实行范围。

二、明确过渡期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一)实名制管理实行范围

我省始发或者配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除外)的客运站,应当实行实名制检票。

(二)实名检票工作要求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应当要求旅客乘车时出示有效客票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主动配合客运站工作人员查验,对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一致性核对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人、证不一致的旅客,不得允许其乘车。实名制检票时可以采用拍照(摄像)、人工登记或其它方式记录信息,采用拍照(摄像)方式记录信息的,应将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车票同时记录,确保信息完整清晰,并按日期归类建档保存,做到至少“一日一存档”,以备追溯查询;采用人工登记方式记录信息的,应至少记录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乘坐班次、起讫站点;采用其它方式记录信息的,应由各市(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制定。

(三)信息保存工作要求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对实行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公安机关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三、分步推进过渡期实名制管理工作


(一)宣传准备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

1.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将联合发布道路客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公告(见附件)。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道路客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内容、范围和相关注意事项。

2.全省汽车客运站要充分利用站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海报、横幅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并在醒目地方张贴公告,不断扩大旅客群众知情面,为开行省际、市际客运班线顺利推进实名制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3.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站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7年4月1日起)

1. 我省始发或者配载省际、市际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除外)的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主体责任,正式启动实名制检票工作,设立实名检票专用通道,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导督促辖区内汽车客运站落实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规定,有效推进实名制管理工作;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扎实深入开展汽车客运站及周边道路客运打非治违行动,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确保道路客运市场和谐稳定。

3.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反恐防暴等有关工作要求,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大对相关客运站和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监督指导力度,增派驻站值守力量,为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等提供支持,同时对不配合执行实名制管理的旅客,应主动进行劝阻告诫,必要时应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客运站内及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综合治理,保持反恐防暴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站场内外良好秩序。

四、完善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组织协调,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实名制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各项工作无缝衔接,妥善处理推进实名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汽车客运站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向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围绕目标任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将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并进行通报,对因推进工作不力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客运站及周边地区、客运交通工具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汽车客运站实行实名检票的公告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公安厅

2017年3月3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policy/20260.html

本文关键词:川交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公安厅,道路,客运,实名制,管理,通知